来源:未知 时间:2018-12-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洪先生、沈女士起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2004年5月22日,沈女士私下与董先生签订卖房契约,将我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董先生。该房屋买卖侵犯了洪先生作为共有权利人的权利,应属于无效。所以请求判令沈女士与董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先生答辩称:洪先生、沈女士讲的不是事实,协议有效,有在场人马某证明,是洪先生、沈女士未按协议履行。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先生与沈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1月登记结婚,在甲市XX村11组,于1996年12月取得房屋产。所有权人登记为沈女士,建筑面积为281.20平方米。2004年5月22日,沈女士与董先生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一份,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董先生,协议载明:经双方自愿协商,沈女士坐落在XX村门牌号01号的房屋出售给董先生,前二间二层,后一间二层,有关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1、总房款人民币56080元(伍万陆仟零捌拾元正,于签订协议时当面付清;2、房产证过户由沈女士协助董先生办理,评估费、过户费等由董先生自理;3、沈女士自收到董先生的购房款30日内将室内的动产全部搬出,钥匙交付董先生使用。协议签订后,董先生即向沈女士付清房款,沈女士也于2004年将房屋交付给董先生居住、使用至今。另查明:坐落于甲市XX村东,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181.48平方米。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董先生与沈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虽原系洪先生、沈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已于2004年实际交付给董先生居住、使用至今,对如此重大的、且已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洪先生、沈女士主张洪先生并不知情,是不符合常理的。在农村房屋买卖中,依据交易习惯,董先生有理由相信沈女士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故对洪先生、沈女士以此要求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并规定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甲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而董先生已登记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外,如本案所涉房屋现转让至董先生名下,则其合计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的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标准,董先生与沈女士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无效,对洪先生、沈女士以此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