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成功案例 >

代书遗嘱无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专业出击,助力儿子胜诉捍卫合法权益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5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嘱效力纠纷中,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李海(化名,胜诉方)凭借父亲李建国(已故)、母亲赵秀兰(已故)1992 年订立的代书遗嘱 “无签名无手印” 的形式瑕疵,成功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维护了自身法定继承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李建国(已故,1993 年 3 月去世)与赵秀兰(已故,1998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刚(被告一)、次子李海(原告,胜诉方)、三子李思(被告二)、长女李娜(被告三)。四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宅院、二号宅院:均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为李建国与赵秀兰生前所有的两处宅基地,共六间平房,系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李海主张1992 年 11 月 5 日李建国、赵秀兰订立的代书遗嘱无效,提交遗嘱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遗嘱内容:复印件载明 “李建国、赵秀兰夫妇随长子李刚居住,由李刚照顾生活、维护两处宅院,去世后两处宅院由李刚继承”,落款 “立遗嘱人” 处仅有李建国、赵秀兰人名章,无签名无手印;“代书人” 为陆某,“见证人” 为陆某、庞某,落款日期 “1992 年 11 月 5 日”。

李海的证据与陈述:

形式瑕疵证据:指出遗嘱无立遗嘱人签名、无手印,仅盖人名章,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主张李建国会书写自己名字,无需仅盖章,人名章无法证明是本人自愿加盖。

遗嘱真实性质疑:称从未见过遗嘱原件,李刚无法提供原件进行鉴定,且代书人、见证人无法联系出庭,无法核实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

李刚的抗辩:

遗嘱有效:主张遗嘱系父母真实意愿,订立时由代书人宣读内容,父母自愿加盖人名章,因父母不识字无法签名,人名章可替代签名;

实际履行:称已按遗嘱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2013 年家庭成员签订《补偿款分配协议》时,李海曾认可遗嘱效力,协议约定两处宅院归自己继承,仅向兄弟姐妹分配补偿款。

其他当事人意见:

李思:称未见过 1992 年遗嘱,怀疑遗嘱真实性,认可母亲 1997 年另有遗嘱;

李娜:称父母曾告知 1992 年遗嘱事宜,自己当时同意,但认为遗嘱形式存在问题,且李海对父母亦有照料。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缺陷:遗嘱复印件显示无立遗嘱人签名、无手印,仅有人名章,李刚虽称有原件但因在国外无法提交,导致无法鉴定人名章真实性及遗嘱整体完整性;

代书人 / 见证人无法核实:李海、李刚均无法提供代书人陆某、见证人庞某的有效联系方式,二人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遗嘱订立时 “全程见证”;

既往协议关联性:2013 年《补偿款分配协议》虽提及 “遗嘱有效”,但该协议仅涉及补偿款分配,未明确认可遗嘱的法定效力,且李海主张当时系基于家庭和睦暂时同意,并非对遗嘱效力的实质性确认,后续生效判决亦未直接认定遗嘱有效。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1992 年代书遗嘱的形式合法性认定,法院最终支持李海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缺少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继承法》第十七条,与《民法典》规定一致):“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无签名无手印,形式要件缺失:案涉遗嘱仅盖立遗嘱人人名章,无本人签名,亦无手印。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 “遗嘱人签名”,核心是为确保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愿,人名章无唯一性(可能被他人持有使用),且无证据证明盖章系李建国、赵秀兰自愿,无法替代签名的法定效力;

见证人未出庭,真实性无法核实: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 “两人以上在场见证”“代书后宣读确认” 等关键环节,不符合 “全程见证” 的法定要求,进一步削弱遗嘱可信度;

无原件导致鉴定不能:李刚无法提供遗嘱原件,无法通过鉴定确认人名章真实性、遗嘱书写时间等,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李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无法证明遗嘱真实有效。

2. 李刚的 “实际履行” 与 “既往协议” 抗辩不成立

赡养义务与遗嘱效力无关:即使李刚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仅能在法定继承中作为 “多分遗产” 的依据,不能弥补代书遗嘱的形式缺陷,更不能直接推定遗嘱有效;

《补偿款分配协议》不代表认可遗嘱效力:该协议重点是 “补偿款分配”,提及 “遗嘱有效” 仅为分配方案的背景表述,并非各方对遗嘱效力的实质性确认,且后续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遗嘱有效,李海亦未明确放弃对遗嘱效力的质疑权,故该协议不能作为遗嘱有效的依据。

3. 法定继承权益需通过确认遗嘱无效保障

李建国、赵秀兰的两处宅院系夫妻共同财产,若 1992 年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李刚、李海、李思、李娜四人均等继承(或根据赡养义务调整份额)。李海请求确认遗嘱无效,本质是为恢复自身法定继承权利,避免因无效遗嘱导致权益受损,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继承人李建国、赵秀兰于 1992 年 11 月 5 日订立的代书遗嘱无效。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代书遗嘱效力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警惕代书遗嘱的 “形式瑕疵”,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必备要件牢记:代书遗嘱必须满足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逐页签名 + 注日期”“代书后向遗嘱人宣读确认” 四大核心要件,签名必须为本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按手印替代(特殊情况如文盲需按手印,需同步录制视频确认);

留存完整证据:订立遗嘱时全程录制视频(记录见证、代书、宣读、签名环节),保存代书人、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确保后续可随时联系出庭,避免因 “人证缺失” 导致遗嘱无效。

2. 面对 “无原件”“见证人失联”,及时主张举证责任

要求对方提交原件:若对方仅出示遗嘱复印件,可当庭要求提交原件,若对方无法提供,可主张 “无原件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强调见证人出庭义务:若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可主张 “不符合见证要求”,质疑遗嘱订立过程的合法性,倒逼对方举证,若对方无法联系见证人,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 区分 “赡养义务”“协议约定” 与 “遗嘱效力” 的边界

赡养义务≠遗嘱有效:尽赡养义务可在法定继承中多分遗产,但不能弥补遗嘱形式缺陷;

协议约定≠法律效力:家庭协议中提及 “遗嘱有效”,若未明确是对遗嘱效力的确认,或无后续法律文书佐证,不能直接认定遗嘱有效,仍可通过诉讼主张遗嘱无效,恢复法定继承权益。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证据为王”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定形式,遇到效力争议时,要紧扣形式要件与证据链,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