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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律师代书遗嘱定归属!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儿子赢房屋,补偿姐妹即可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5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父母房产继承纠纷中,律师见证代书遗嘱的效力与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认定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林强(化名,胜诉方)凭借父亲林建国(已故)、母亲赵淑琴(已故)订立的律师见证代书遗嘱,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 全部权益,仅需按遗嘱向姐姐林燕(化名)、妹妹林薇(化名)支付补偿款,驳回二人关于 “遗嘱无效” 的抗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林建国(已故,2023 年 1 月去世)与赵淑琴(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女:长子林强(原告,胜诉方)、长女林燕(被告一)、次女林薇(被告二)。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登记在赵淑琴名下,建筑面积 80.49 平方米,系林建国与赵淑琴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无争议,仅就继承方式存在分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林强提交2015 年 4 月 4 日林建国、赵淑琴分别订立的律师见证代书遗嘱(附视频、见证书) ,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两份遗嘱均由甲律师事务所方律师代书、薛律师见证,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去世后由儿子林强继承;林强继承时需各补偿林燕、林薇 2.5 万元;现金遗产优先由林燕、林薇各继承 2.5 万元,剩余部分三子女均分”,落款有立遗嘱人签名摁印,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注日期,附律师见证书及订立视频。

林强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甲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含服务协议、发票、申请书)、全程视频,视频显示见证律师明确身份,逐页宣读遗嘱内容,林建国、赵淑琴意识清晰、自愿签字摁印,对遗嘱中手改的 “2.5 万元” 部分额外捺印确认;

赡养义务证据:主张父母生前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由自己尽主要照料义务,丧葬事宜亦由自己操办,提交墓地证、丧葬费用票据(合计 21.1262 万元)佐证;

遗产处理意愿:同意按遗嘱向林燕、林薇各支付 2.5 万元补偿款,主张父母现金遗产及遗属待遇应优先抵扣丧葬费用。

林燕、林薇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立遗嘱人仅签字无手写日期(仅打印日期),视频未完整记录口述过程,无诊断证明佐证意识清晰,且父母订立遗嘱时年事已高(林建国 79 岁、赵淑琴 78 岁),存在认知障碍(赵淑琴曾走失,需挂老年牌);

遗产分配异议:质疑现金遗产数额,主张林强领取的父母丧葬费(林建国 7.7022 万元、赵淑琴 5000 元)应单独分割,办丧事礼金 5 万元亦需分配。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与见证:代书遗嘱有两位执业律师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签字摁印,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注日期,见证书明确 “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意思真实”,视频完整记录确认过程,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视频显示林建国、赵淑琴能正常沟通、确认遗嘱内容,无认知障碍表现;林燕、林薇未提交任何医疗记录证明二人立遗嘱时存在意识问题,“曾走失” 仅能说明生活需照料,不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

遗产与丧葬费用:父母现金遗产约 9 万元,林强垫付丧葬费用 21.1262 万元,林建国遗属待遇 7.7022 元(含丧葬费 1.4004 万元、抚恤金 6.3018 万元),均属可继承或需处理的财产权益。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见证代书遗嘱的效力与遗产分配的遗嘱遵循,法院最终支持林强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律师见证强化效力,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有两位无利害关系律师见证,代书人(方律师)、见证人(薛律师)签字并注日期,立遗嘱人签名摁印,虽日期为打印,但结合视频中 “立遗嘱人确认订立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4 日” 的表述,可补正 “无手写日期” 的细节瑕疵,不影响整体效力;

真实意愿可佐证:视频完整记录律师宣读遗嘱、立遗嘱人沟通确认、签字摁印的全过程,二人对 “补偿 2.5 万元” 的手改内容额外捺印,证明对条款无异议;律师见证书作为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进一步确认 “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欺诈;

认知障碍抗辩不成立:林燕、林薇主张父母 “年事已高、曾走失”,但未提交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实质性证据,“走失” 可能因记忆力减退,不能等同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视频中二人的正常表达足以推翻该抗辩。

2. 一号房屋按遗嘱由林强继承,补偿款义务需履行

房屋权益归属: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国、赵淑琴各自享有 50% 份额,二人遗嘱均指定 “自己的份额由林强继承”,故林强有权继承房屋 100% 权益;

补偿款的必然性:遗嘱明确 “林强继承时需各补偿林燕、林薇 2.5 万元”,该条款系继承的附加条件,林强需按约履行,才能完整取得房屋权益,符合 “权利与义务对等” 原则。

3. 现金遗产与丧葬费用按遗嘱及法定规则处理,林强权益受保护

现金遗产分配:按遗嘱 “林燕、林薇各继承 2.5 万元,剩余部分三子女均分”,扣除林强垫付的丧葬费用(优先用丧葬费抵扣后,不足部分由继承人分担),最终认定现金遗产归林强继承,由其向林燕、林薇支付折价款;

抚恤金分割:林建国抚恤金 6.3018 万元系对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均分(各 2.1006 万元),林强虽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无法律规定可多分抚恤金,该处理符合法定规则;

礼金不属本案范围:办丧事礼金系亲友赠与,不属父母遗产,林燕、林薇主张分割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处理,避免扩大争议范围。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一号房屋” 由原告林强继承;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林燕支付补偿款 50000 元,向被告林薇支付补偿款 50000 元;林燕、林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林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继承人林建国、赵淑琴遗留现金及银行存款由原告林强继承;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林燕支付折价补偿款 40635.01 元及抚恤金 21006 元,向被告林薇支付折价补偿款 40635.01 元及抚恤金 21006 元;

驳回被告林燕、林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父母房产代书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选择律师见证代书遗嘱,强化效力规避风险

专业见证增信:优先委托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律师可把控形式要件(如签名、日期、见证人资格),出具见证书并全程录像,形成 “协议 + 见证书 + 视频” 的完整证据链,大幅降低效力争议;

关键环节记录:确保视频完整记录 “身份确认、遗嘱宣读、立遗嘱人确认、签字摁印” 全过程,对修改条款需额外记录确认,避免后续因 “内容不真实” 被质疑。

2. 应对 “认知障碍” 抗辩:聚焦行为能力证据,倒逼对方举证

正面证据留存:立遗嘱前可开具精神状态诊断证明,视频中重点记录立遗嘱人对财产处分的清晰表达,如 “房屋给谁、补偿多少”,用实际行为证明意识清醒;

反驳无证据抗辩:若对方主张 “立遗嘱人有认知障碍”,要求其提交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实质性证据,若无证据,法院通常不予采信,避免因 “口头陈述” 陷入被动。

3. 遗嘱履行与遗产抵扣:明确义务,合理主张权益

按遗嘱履行义务:若遗嘱附加补偿、赡养等义务(如本案 “支付 2.5 万元补偿款”),需主动履行,避免因 “未履约” 影响遗产取得;

丧葬费用抵扣:垫付父母丧葬费用后,需留存正规票据,主张从父母现金遗产、丧葬费中优先抵扣,不足部分可要求其他继承人按份额分担,符合 “公平原则”。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律师见证遗嘱、真实意愿优先”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父母房产继承,选择专业律师订立遗嘱、留存完整证据、按约履行义务,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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