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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继承: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自书遗嘱 + 鉴定,丈夫儿子胜诉获半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5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夫妻共同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认定与遗产份额划分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赵凯(化名,胜诉方)与儿子赵阳(化名,胜诉方)凭借妻子林晚(已故)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及笔迹鉴定意见,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 中林晚的 50% 份额,驳回岳父林建军(化名)、岳母刘芳(化名)的法定继承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林晚(已故,2019 年 4 月去世)与赵凯系夫妻,2010 年 1 月登记结婚,2013 年 2 月生育儿子赵阳;林晚的父母为林建军(被告一)、刘芳(被告二),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2016 年 7 月赵凯与林晚共同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总房款 300321 元由赵凯支付;2020 年 2 月登记为赵凯与林晚共同共有,建筑面积 60.72 平方米,系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空置,钥匙由赵凯保管,赵凯自愿承担后续按揭贷款。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赵凯、赵阳提交2018 年 9 月 27 日林晚自书遗嘱(附笔迹鉴定意见书) ,主张一号房屋中林晚的份额由二人继承:

遗嘱内容:载明 “1. 儿子赵阳由丈夫赵凯全权抚养监护;2. 本人所有财产由赵凯、赵阳全权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3. 一号房屋中本人的份额由赵凯、赵阳全权继承;4. 治病期间亲属资助资金为自愿帮助,无需偿还;5. 丧事从简,不通知我本人娘家所有亲属。” 落款 “立遗嘱人:林晚” 及日期 “2018 年 9 月 27 日”,全文为林晚亲笔书写。

赵凯、赵阳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真实性证据:申请笔迹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乙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 “遗嘱全部字迹与林晚样本字迹系同一人书写”,确认遗嘱为林晚亲笔;

房产权益证据: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一号房屋系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林晚享有 50% 份额,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后续义务承诺:明确表示继承后自愿偿还剩余按揭贷款,确保房屋权益无争议。

林建军、刘芳的抗辩:

遗嘱效力质疑:虽认可鉴定意见,但主张林晚购买一号房屋时曾向二人借款 5 万元(未归还),且治病期间另有借款,要求在遗产中抵扣;

法定继承主张:认为自己作为林晚父母,应参与遗产继承,不同意赵凯、赵阳单独继承林晚的房屋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鉴定意见明确遗嘱为林晚亲笔书写,落款日期清晰,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 的法定形式,无证据证明林晚立遗嘱时意识障碍或受胁迫;

房屋份额性质:一号房屋系婚内购买,登记为共同共有,林晚享有 50% 份额,属其个人遗产,有权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

借款争议处理:林建军、刘芳主张的借款无书面证据,且明确表示 “另行主张”,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不影响房屋继承。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法院最终支持赵凯、赵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自书遗嘱经鉴定确认真实,形式合法,应认定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规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鉴定意见奠定基础:乙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遗嘱全部字迹为林晚亲笔,排除 “他人代书”“伪造” 的可能,是确认遗嘱真实性的核心证据;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有林晚亲笔签名及明确日期 “2018 年 9 月 27 日”,内容完整无涂改,涵盖财产处分、子女监护等关键事项,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真实意愿无争议:林晚立遗嘱时间(2018 年 9 月)早于去世时间(2019 年 4 月),无证据证明其立遗嘱时存在认知障碍或受胁迫,结合遗嘱中 “不通知娘家亲属” 的细节,进一步佐证系其真实意愿。

2.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晚的 50% 份额按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第五条(遗嘱继承优先):

份额分割明确:一号房屋系赵凯与林晚婚内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林晚去世后,其中 50% 份额为其遗产,剩余 50% 归赵凯个人所有;

遗嘱继承优先:林晚在遗嘱中明确 “一号房屋中本人的份额由赵凯、赵阳继承”,该处分未侵犯他人权益,合法有效,应优先于法定继承,故林晚的 50% 份额由赵凯、赵阳共同继承,与林建军、刘芳无关。

3. 林建军、刘芳的抗辩不影响房屋继承,借款争议另行处理

借款无证据且另行主张:林建军、刘芳主张的 “购房借款 5 万元”“治病借款” 无书面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且明确表示 “另行主张”,法院未在本案继承纠纷中处理,不影响房屋份额的继承判决;

法定继承主张无依据:因存在有效遗嘱,林晚的遗产应按遗嘱处理,林建军、刘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未保留其份额且无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情形下,无权主张继承房屋份额,其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一号房屋” 产权份额的二分之一由原告赵凯、赵阳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夫妻共同房产自书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自书遗嘱:留存 “亲笔书写 + 鉴定样本”,确保真实性可追溯

亲笔书写全程: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不得使用打印后签名的形式,避免因 “非亲笔” 导致争议;

留存鉴定样本:日常留存遗嘱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如书信、日记、银行签字单),若后续产生争议,可作为笔迹鉴定的样本,如本案中鉴定意见直接成为胜诉关键;

内容明确具体:明确财产地址(如房屋具体坐落、产权证号)、继承人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继承人对遗产范围产生分歧。

2. 应对法定继承抗辩:紧扣 “遗嘱有效性”,区分遗产与债务

强化遗嘱证据链:若对方主张法定继承,提交遗嘱原件、笔迹鉴定意见、遗嘱订立时的生活记录(如视频、证人证言),证明遗嘱真实有效,排除法定继承适用空间;

分离遗产与债务争议:对方主张 “借款抵扣遗产” 时,要求其提交书面证据,若证据不足或对方同意 “另行主张”,可请求法院在继承案件中仅处理遗产分割,避免因债务争议拖延遗产继承进程。

3.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明确份额,主动承担后续义务

确认财产性质:婚内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结婚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明确遗产份额(通常为 50%);

承诺后续义务:若房屋有按揭贷款,可主动承诺继承后继续偿还,展现履行义务的诚意,减少法院对 “房屋权益瑕疵” 的顾虑,加快判决进程。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鉴定定真、遗嘱优先”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是继承胜诉的核心,通过笔迹鉴定固化证据、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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