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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继承遗嘱优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四子获全房,仅付折价款即可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商品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争议中,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赡养义务对遗产分割的影响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四子陈峰(化名,胜诉方)凭借父亲陈建国(已故)生前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所有权,仅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驳回兄长陈强(化名)等人 “多分遗产”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22 年 7 月去世)与张秀兰(已故,2009 年 9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五子女:长子陈强(原告)、长女陈芳(被告一)、次子陈兵(被告二)、三子陈涛(被告三)、四子陈峰(被告四,胜诉方)。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权证登记在陈建国名下(权利性质为商品房,单独所有),系陈建国与张秀兰婚内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市场价值 180 万元,且同意房屋由陈峰继承,陈峰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峰提交2011 年 5 月 8 日陈建国自书遗嘱(2021 年 5 月 20 日确认版,附捺印、名章) ,主张继承一号房屋所有权,反驳 “多分遗产” 诉求:

遗嘱内容:载明 “本人陈建国,自愿将一号房屋在百年后由四子陈峰继承,望子女遵照执行”,落款 “陈建国(捺印)”,日期 “2011 年 5 月 8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补充 “确认” 字样及捺印,加盖陈建国名章。

陈峰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原件,主张遗嘱为陈建国亲笔书写,有捺印、名章及两次日期确认,符合自书遗嘱形式;陈强曾申请笔迹鉴定后撤回,应视为认可遗嘱真实性;

反驳多分主张:称陈强提交的 “照顾清单”“录音” 无法证明其尽主要赡养义务,录音不符合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形式,无法律效力;自己亦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因他人主张而减少继承权益;

房屋权属抗辩:反驳 “自己享有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的表述(庭审中主动放弃该主张,聚焦遗嘱继承),明确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仅主张按遗嘱继承父亲份额。

陈强的诉求与证据:

法定继承主张:称陈建国无有效遗嘱,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己与陈兵、陈涛尽主要赡养义务,每人应多分 5% 份额,剩余部分五人均分;

证据提交:提交 “照顾清单”(记录日常照料情况)、录音(主张陈建国生前愿 “平分房屋”),但录音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

抗辩遗嘱:不认可陈峰提交的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未提交其他反驳证据。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遗嘱为陈建国亲笔书写,有捺印、名章及两次日期确认(2011 年订立、2021 年确认),形式符合自书遗嘱要求;陈强撤回笔迹鉴定,无证据推翻遗嘱,法院推定遗嘱有效;

房屋权属明确:一号房屋系陈建国与张秀兰婚内共同财产,张秀兰 2009 年去世时未留遗嘱,其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陈建国及五子女均分(每人各得 50%÷6≈8.33%);陈建国 2022 年去世时,其享有的 50%+8.33%=58.33% 份额按遗嘱由陈峰继承;

多分主张无依据:陈强提交的 “照顾清单” 无其他佐证(如邻居证言、医疗记录),录音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不支持其 “每人多分 5%” 的诉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自书遗嘱效力与法定继承份额计算,法院最终支持陈峰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陈建国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无缺陷:遗嘱为陈建国亲笔书写,虽未亲笔签名(以捺印 + 名章替代),但 2021 年补充 “确认” 字样,进一步佐证意愿;两次日期完整清晰,无涂改痕迹,符合 “注明年月日” 的要求;陈强撤回笔迹鉴定,无证据证明遗嘱非陈建国所写,形式合规性成立;

真实意愿无争议:遗嘱订立于 2011 年,2021 年再次确认,间隔 10 年仍坚持 “房屋由陈峰继承”,可见是长期稳定的真实意愿;无证据证明陈建国立遗嘱时受胁迫、欺诈,或存在认知障碍,真实意愿可确认。

2. 一号房屋按 “法定继承(张秀兰份额)+ 遗嘱继承(陈建国份额)” 分割,陈峰获所有权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法定继承规则,适用张秀兰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适用陈建国遗产):

张秀兰 50% 份额的法定继承:张秀兰 2009 年去世,其 50% 份额由陈建国及五子女均分,每人各得 50%÷6≈8.33%;此时陈建国享有 50%+8.33%=58.33% 份额,五子女各享 8.33% 份额;

陈建国 58.33% 份额的遗嘱继承:陈建国 2022 年去世,其 58.33% 份额按遗嘱由陈峰继承,故陈峰最终享有 8.33%+58.33%=66.66% 份额,其他四子女各享 8.33% 份额;

折价款计算:房屋价值 180 万元,其他四子女各享 8.33% 份额,对应折价款 180 万元 ×8.33%≈15 万元,与法院判决一致,陈峰支付折价款后获房屋全部所有权。

3. 陈强的 “多分遗产” 主张无证据,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缺乏 “尽主要义务” 的证据:陈强提交的 “照顾清单” 系单方记录,无邻居、医护人员等第三方佐证;录音不符合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的录音遗嘱要求,无法律效力,无法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

撤回鉴定丧失抗辩权:陈强先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视为放弃对遗嘱真实性的抗辩,无证据反驳遗嘱,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 “多分 5%” 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 “一号房屋”,由被告陈峰继承所有;原告陈强、被告陈芳、陈兵、陈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陈峰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陈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原告陈强、被告陈芳、陈兵、陈涛支付房屋折价款各 15 万元。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商品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自书遗嘱:注重 “形式完整 + 意愿确认”,降低争议风险

核心要件牢记:尽量亲笔书写并签名,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名,可搭配捺印 + 名章,同时注明年月日;条件允许时,可在立遗嘱后定期确认(如本案 2021 年补充确认),强化 “长期真实意愿” 的证明力;

留存笔迹样本:日常留存遗嘱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如书信、缴费单),若后续发生争议,可作为笔迹鉴定样本,避免因 “无样本” 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2. 法定继承中主张 “多分”:留存 “劳务 + 第三方” 双证据

劳务证据具体:若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需留存具体证据,如父母住院的护理记录、支付医疗费的转账凭证、购买生活用品的发票,避免提交 “单方清单” 等无佐证的证据;

第三方佐证关键:收集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的证言,或录制父母口述 “谁照料更多” 的视频(需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通过第三方视角增强证据可信度,避免 “举证不足”。

3. 应对遗嘱争议:谨慎对待鉴定申请,避免 “撤回即认诺”

不轻易申请鉴定:若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需先收集初步反驳证据(如遗嘱人同期笔迹差异、立遗嘱时认知障碍证据),再申请笔迹鉴定;避免 “盲目申请后又撤回”,否则法院可能推定遗嘱有效;

聚焦核心抗辩:若无法推翻遗嘱,可转而主张 “被继承人仅有权处分自身份额,无权处分他人份额”(如本案张秀兰的 50% 份额),通过法定继承获得应得权益,避免全盘否定遗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本”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继承纠纷中,无论是主张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需注重证据留存与形式合规,才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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