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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屋遗赠纠纷中,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遗赠接受期限争议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子陈阳(化名,胜诉方)凭借祖父陈建国(已故)生前订立的有效代书遗嘱,结合及时签署的《接受遗赠声明》,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三套拆迁安置房 50% 的合同权利义务(含逾期交付周转补助),驳回叔叔陈芳(化名)“遗嘱无效、超期放弃遗赠”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22 年 11 月去世)与张兰(配偶,同意陈阳诉求)系夫妻,育有三子:长子陈强(陈阳父亲,同意诉求)、次子陈芳(被告,反对诉求)、三子陈兵(同意诉求)。陈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一居室,56.22㎡)、二号房屋(二居室,91.58㎡)、三号房屋(二居室,72.28㎡):均为 2020 年 7 月陈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某区改造项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得,安置人口为陈建国、张兰二人,房屋尚未交付,约定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交付,逾期需支付周转补助(一居室 4000 元 / 月、二居室 5000 元 / 月),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阳提交2020 年 8 月 24 日陈建国代书遗嘱(附《接受遗赠声明》、见证人证言、张兰遗嘱) ,主张继承三套房屋中陈建国的 50% 权益:
遗嘱内容:代书载明 “本人陈建国,2020 年 7 月拆迁分得一号、二号、三号房屋,因与长子陈强、长孙陈阳共同生活,去世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孙子陈阳继承(不做夫妻共有财产)”,落款 “立遗嘱人:陈建国(签名)”“代书人:马某(签名)”“见证人:李某(签名)”,日期 “2020 年 8 月 24 日”。
陈阳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代书遗嘱原件,代书人马某、见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均称 “陈建国意识清晰,自愿表示房屋给陈阳,亲笔签名,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补充张兰 2020 年 8 月 30 日自书遗嘱(载明 “本人份额亦由陈阳继承”),佐证二老共同意愿。
遗赠接受证据:提交 2022 年 12 月 10 日《接受遗赠声明》(载明 “知晓陈建国遗嘱,自愿接受遗赠”),主张 “2022 年 11 月 25 日陈建国去世后,张兰于 12 月初告知遗嘱存在,自己 10 日内即签署声明,未超 60 日法定期限”,张兰、陈强、陈兵均确认声明真实性。
反驳行为能力质疑:提交陈建国 2020 年拆迁时的沟通记录、邻居证言,证明 “陈建国虽行动不便,但意识清晰,能正常表达意愿”,反驳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张。
陈芳的抗辩:
遗嘱无效:质疑 “代书遗嘱见证不真实”,提交李某电话录音(李某曾称 “未细看遗嘱内容”),但李某当庭表示 “录音系怕激化矛盾故意隐瞒,以庭审陈述为准”;主张 “陈建国 2019 年起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清晰沟通,遗嘱签名系他人手把手辅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交医疗诊断证明。
超期放弃遗赠:称 “陈阳 2022 年 12 月 10 日签署声明,距陈建国 11 月 25 日去世已超 60 日,应视为放弃”,但未举证陈阳 “更早知晓遗嘱存在”。
权益不符:主张 “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陈阳诉求的是合同权利义务,二者本质不同”,否认遗赠范围包含周转补助。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马某代书、李某见证),二人庭审陈述一致,虽对 “订立时长” 表述略有差异,但核心流程(陈建国表达意愿、亲笔签名、遗嘱内容确认)无矛盾;李某录音内容因 “当庭推翻并说明理由”,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证据证明陈建国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遗赠接受未超期:陈阳在 “知晓遗嘱后 10 日内” 签署声明,且陈芳无证据证明陈阳 “更早知晓遗嘱”,60 日期限应从 “知晓之日” 起算,未超期,遗赠成立。
安置权益属性:三套房屋及周转补助属陈建国、张兰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遗嘱中 “房屋份额” 应包含 “交付前的合同权利义务(含周转补助)”,陈阳诉求与遗赠范围一致。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效力与遗赠接受期限,法院最终支持陈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无缺陷:代书遗嘱有马某(代书人)、李某(见证人)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马某系陈强同事,李某系陈建国邻居,均非继承人),二人及陈建国均亲笔签名,日期完整;虽陈芳质疑 “签名系辅助”,但无证据证明,且见证人当庭确认 “陈建国自主签名”,形式合规性成立。
意思真实可确认:见证人陈述 “陈建国明确表示因与陈阳共同生活,愿将份额给陈阳”,与张兰遗嘱内容相互印证,形成 “二老共同意愿” 的证据链;陈建国拆迁时的沟通记录显示其 “能清晰表达拆迁诉求”,进一步佐证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无受胁迫或认知障碍。
录音证据不影响效力:李某录音中 “未细看遗嘱” 的表述,因 “当庭说明系怕激化矛盾故意隐瞒”,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属于 “单一矛盾陈述”,不能推翻庭审中的一致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2. 陈阳接受遗赠未超期,遗赠关系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遗赠接受期限):“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期限起算点合理:60 日期限的核心是 “从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遗赠事实之日起算”。本案中,陈建国 11 月 25 日去世,张兰 12 月初才告知陈阳遗嘱存在,陈阳 12 月 10 日即签署声明,从 “知晓之日” 起算仅 10 日,远未超 60 日;陈芳无证据证明陈阳 “更早知晓遗嘱”,主张 “从去世之日起算” 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表示明确:《接受遗赠声明》有陈阳签名按印,且张兰、陈强、陈兵在场见证,明确表达 “自愿接受遗赠” 的意思,符合法定形式,遗赠关系依法成立。
3. 三套房屋及周转补助属夫妻共同财产,陈阳获 50% 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权益范围明确:三套房屋及逾期周转补助,系陈建国与张兰婚内拆迁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陈建国通过遗嘱将其 50% 份额遗赠给陈阳,未侵犯张兰权益,处分范围合法。
诉求与遗赠一致:陈阳诉求 “继承陈建国的合同权利义务”,与遗嘱中 “房屋份额” 的内涵一致(未交付房屋的权益体现为合同权利义务,含周转补助),并非 “处分所有权”,与遗赠范围无本质差异,法院予以支持。
4. 陈芳的其他抗辩无证据,均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无行为能力主张:陈芳提交的 “证人证言(称陈建国无法清晰沟通)”,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内容高度雷同,无医疗诊断、鉴定报告等实质性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签名辅助质疑:提交的 “照片(称陈建国签字需辅助)”,仅能证明 “陈建国行动不便”,不能证明 “意识不清或签名非自愿”,与遗嘱效力无直接关联。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陈建国与甲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某区改造项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 “一号房屋(一居室)”“二号房屋(二居室)”“三号房屋(二居室)” 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含逾期交付房屋的周转补助),由张兰与陈阳共同享有,其中张兰占 50% 比例,陈阳占 50% 比例。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拆迁安置房屋遗赠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代书遗嘱:注重 “见证人合规 + 流程完整”,规避形式争议
见证人选择关键:优先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同事、邻居,避免亲属),确保见证人全程在场,不仅要签名,还需在庭审中清晰陈述 “遗嘱订立流程、遗嘱人意愿、签名过程”,避免因 “见证瑕疵” 导致遗嘱无效。
同步留存辅助证据:立遗嘱时可录制短视频(记录遗嘱人表达意愿、签名的过程),保存遗嘱人日常签名样本(如拆迁协议、银行单据),应对 “签名真实性”“行为能力” 等质疑,强化遗嘱效力。
2. 接受遗赠:及时表示 + 留存证据,避免超期风险
知晓后立即行动:得知遗赠事实后,需在 60 日内通过 “书面声明(如《接受遗赠声明》)”“公证” 等形式明确表示接受,避免因 “消极沉默” 被视为放弃;声明中需注明 “知晓遗赠的时间、遗嘱内容、自愿接受的意愿”,并由见证人在场见证。
固定知晓时间证据:若通过他人告知遗嘱,需留存 “告知时的录音、聊天记录” 或 “见证人证言”,明确 “知晓遗赠的具体日期”,避免因 “起算点争议” 陷入超期纠纷。
3. 拆迁安置权益继承:明确 “权益范围 + 属性”,避免诉求偏差
界定权益内容:拆迁安置权益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还包括 “交付前的合同权利义务(如周转补助、交付请求权)”,遗嘱中若处分 “房屋份额”,应理解为包含全部相关权益,避免因 “诉求表述偏差” 被驳回。
证明财产属性:若安置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注明安置人口)、拆迁款支付记录等,明确 “被继承人的份额比例”,确保遗赠范围不超出个人权益,避免因 “属性模糊” 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本、期限合规”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遗赠继承的核心是 “遗嘱合法有效 + 接受表示及时”,只要注重形式规范、留存关键证据,就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家庭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