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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证实购房时间!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力证自书遗嘱有效,儿子成功得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婚前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财产属性拆分是案件核心。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李伟(化名,胜诉方)凭借母亲赵慧(已故)生前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结合房屋婚前属性证据,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全部所有权,驳回继母刘芳(化名)“遗嘱无效、分割房屋”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赵慧(已故,2023 年 8 月去世)与前夫李军(已故,2000 年去世)育有一子李伟(原告,胜诉方);赵慧与刘芳(被告,赵慧第二任配偶)于 2022 年 3 月结婚,无共同子女。赵慧父母赵建国、杨秀兰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某区,2010 年 5 月赵慧通过拆迁安置所得(用拆迁补偿款 11.48 万元购买),2017 年 12 月登记在赵慧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现处于出租状态。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李伟提交2023 年 7 月 15 日赵慧自书遗嘱(附手持遗嘱视频、房产权属证据) ,主张继承一号房屋:

遗嘱内容:手写载明 “本人赵慧,名下一号房屋(婚前自有)及存款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伟单独继承,配偶刘芳、李伟配偶不得继承”,落款 “赵慧(签名 + 捺印)”,日期 “2023 年 7 月 15 日”;视频中赵慧手持遗嘱陈述 “自愿将所有财产归李伟,意识清醒,2023 年 7 月 31 日”。

李伟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原件、视频,主张遗嘱为赵慧亲笔书写,有签名捺印及完整日期,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视频清晰记录赵慧立遗嘱时表达流畅、逻辑清晰,无认知障碍或受胁迫表现,佐证意愿真实。

房屋权属证据: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一号房屋由赵慧 2010 年用婚前拆迁补偿款购买,2017 年登记在个人名下,购买及登记时间均早于与刘芳的结婚时间(2022 年 3 月),完全属婚前个人财产,赵慧有权单独处分。

刘芳的抗辩:

遗嘱无效:质疑 “遗嘱非赵慧亲笔书写、捺印模糊不清”,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法院未采纳);称视频仅为简单口头陈述,未完整记录遗嘱订立过程,形式不合法。

房屋权益争议:主张 “一号房屋婚后租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未提交租金收取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另要求 “返还给赵慧购买的首饰”(无证据证明首饰购买事实及在李伟处)、“返还电动四轮车卖车款 1 万元”(无证据证明款项存在)。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遗嘱为赵慧亲笔书写,签名捺印清晰、日期完整,无涂改或添加痕迹;视频中赵慧明确表达 “房屋归李伟” 的核心意愿,意识状态良好;刘芳无任何实质性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法院依法确认遗嘱有效。

一号房屋属性:结合拆迁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及不动产权证,可明确房屋系赵慧婚前用个人拆迁补偿款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与刘芳无任何关联,属赵慧个人财产,赵慧对房屋享有完整处分权。

租金分割主张无依据:刘芳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一号房屋婚后产生租金收益及具体金额,无法证明 “租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该主张不予处理。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自书遗嘱效力与婚前房产属性认定,法院最终支持李伟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赵慧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无缺陷:遗嘱全文为赵慧手写,无他人代笔痕迹,签名与赵慧日常签名(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登记签名)一致,捺印虽略有模糊但可辨认,日期 “2023 年 7 月 15 日” 精确到日,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视频作为补充证据,虽未记录 “书写过程”,但完整呈现赵慧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进一步强化形式合规性。

意思真实可确认:赵慧在遗嘱中特别标注 “一号房屋为婚前自有”,与房屋权属证据完全吻合,说明其对财产属性有清晰认知,处分意愿明确;视频中重复强调 “自愿归李伟”,无犹豫或矛盾表述,排除 “临时冲动”“被误导” 等合理怀疑;刘芳仅以 “笔迹、捺印” 提出质疑,未提交对比样本或鉴定机构的初步意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 一号房屋属赵慧婚前个人财产,李伟凭遗嘱获全部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前个人财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

婚前财产认定标准:判断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核心看 “财产取得的核心法律关系发生时间”。本案中,赵慧 2010 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支付购房款,已实质取得房屋权益,2017 年的产权登记仅为权利公示,不改变 “婚前取得” 的性质;且购房款来源于赵慧个人拆迁补偿款,与刘芳无任何经济关联,符合 “婚前个人财产” 的法定定义。

遗嘱处分合法性:赵慧对一号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无其他共有人或权利瑕疵,其通过自书遗嘱指定由李伟单独继承,未侵犯任何第三人权益;根据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原则,即使刘芳作为赵慧的配偶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不能对抗有效遗嘱的效力,李伟依法获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3. 刘芳的额外诉求无证据支撑,均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租金分割:刘芳主张 “婚后租金属共同财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租金实际产生及金额,无法满足 “存在共同财产” 的基本举证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首饰与卖车款返还:关于 “首饰”,仅有口头主张,无购物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购买事实,更无证据证明首饰在李伟处;关于 “电动四轮车卖车款”,未提交买卖合同、收款凭证,无法证明款项存在及归属,均属 “举证不能”,法院对该类诉求均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慧名下位于某区的 “一号房屋”由原告李伟继承所有;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李伟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婚前房产自书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财产属性 + 留存佐证,降低处分争议

标注财产关键信息:遗嘱中需清晰注明房产的 “取得时间”“出资来源”“不动产权证书号”,如 “一号房屋为 2010 年本人婚前拆迁所得,用个人补偿款购买,证号 XXX”,避免因信息模糊导致 “财产属性争议”。

同步留存辅助证据:高龄或再婚人群立遗嘱时,建议录制手持遗嘱的视频,重点记录 “本人意识清醒、自愿订立” 的表述;同时保存遗嘱人日常笔迹样本(如银行签字单、旧书信),应对后续笔迹质疑,强化遗嘱效力。

2. 婚前房产保护:固定 “取得 + 出资” 证据,排除共同属性

留存完整权属链条:购买婚前房产(尤其是拆迁安置房)时,需保存拆迁协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发票)、不动产权证,形成 “取得时间 - 出资来源 - 权利登记” 的完整证据链,明确房产与配偶无关。

避免婚后权益混同:若婚前房产用于出租,需单独开设租金收取账户,留存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避免租金与婚后收入混同;若涉及房产装修,尽量用个人婚前资金并保留装修合同、付款凭证,防止配偶主张 “装修增值属共同财产”。

3. 应对无效抗辩:紧扣举证责任,倒逼对方举证

正面证据充分化:面对 “遗嘱无效” 抗辩时,除提交遗嘱原件,还需补充视频、笔迹样本、财产权属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证明遗嘱真实有效;

反驳无证据主张:若对方提出 “财产属共同所有”“租金需分割” 等诉求,要求其提交实质性证据(如出资流水、租金记录),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不能”,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避免陷入无意义的事实争议。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本、属性清晰”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婚前房产继承的核心是 “证明财产归个人所有 + 遗嘱合法有效”,只要证据充分、形式规范,就能最大程度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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